十年前,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,并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。后因各種原因,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,后該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,至于這期間產(chǎn)生的利息,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.7%計算,同時約定:“如在2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”。
原以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,但沒想到到了約定的時間,該公司仍未還款,于是一怒之下,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,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并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。
庭審中,雙方爭執(zhí)的焦點在于一句話,即:“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”。這個“后”字該如何理解?鮑先生認為,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。某公司則認為,根據(jù)該協(xié)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,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.7%計算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這句話中的“后”字應當按“之后”理解,“之后”在《新華字典》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后,故按照用語結(jié)構(gòu),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: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,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。
因為協(xié)議書也是由鮑先生草擬的,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(fā)生爭議時,也應當作出不利于鮑先生的解釋,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,最終只能由他自己為這次的“失誤買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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